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领域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19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学术年会在北京召开。年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领域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从案例类型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不正当竞争与平台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经营秩序、互联网广告和新型电商规制六大类型。这些案例在过去的一年中,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一、吴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根据其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间的《VIP会员服务协议》,享有“热剧抢先看”等权利。其后,被告更改《服务协议》,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使VIP会员在原有观影权基础上,可通过额外付费的方式提前观看相关影视剧剧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方面更改《服务协议》违反公平原则,不生效力。

【典型意义】

平台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自可有效约束二者,平台经营者不得单方面更改相关条款;即便平台在协议中设定了单方变更权,但仍受到《合同法》中公平原则、格式条款以及《电子商务法》中协议修改等规范的制约,平台经营者依然不得通过单方面更改协议而不公平地、实质性地侵犯用户权利。

二、杨某某与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平台经营者不当处理恶意投诉属于违约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处理乘客恶意投诉,对原告杨某某的载客资格进行限制,导致原告收入减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平台规则约定的查实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平台经营者有权按照相关平台规则中“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等条款对用户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合理限制措施。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经合理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善意、审慎行使裁量权。平台经营者肆意减损用户根据平台规则等协议所享有的权益,构成违约行为,由此对用户造成的损失,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视频刷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胡某某通过技术手段连续访问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视频,制造了9.5亿余次的虚假访问。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法院将视频刷量行为定性为“虚假广告”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之后此类行为的规范具有导向作用。更具典型意义之处在于,两自然人被告虽属法人的工作人员,法院以二者与法人利益具有独立性,并非为法人利益实施的职务行为,而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有效遏制相关的故意侵权行为。

四、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平台经营者对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相应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某群控软件”可批量化操作平台、发布商业活动信息,如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平台消息、监测并抓取平台用户账号信息。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异化了原告平台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危及了原告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连带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数据资源整体系平台经营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平台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数据资源整体应当享有数据权益,破坏性使用该数据资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拦截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内置插件的方式,对原告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TV网站中的视频广告进行拦截、屏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文章标题: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领域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2020年12月19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学术年会在北京召开。年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电子商务领域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从案例类型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不正当竞争与平台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经营秩序、互联网广告和新型电商规制六大类型。这些案例在过去的一年中,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一、吴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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